珠海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章 应急处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七条有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复工复产复市复学方案,有序推进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恢复。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