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