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旅行社、导游、领队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导游证的,自被吊销之日起,旅行社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导游、领队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旅行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两年内被两次责令停业整顿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导游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暂扣导游证三个月至一年;两年内被两次暂扣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导游证。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