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旅游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旅游经营者进行重点管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行政许可申请、旅游经营业务申请或者其他与旅游活动相关的申请时,应当查阅申请人信用状况,并将其信用状况作为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的重要参考依据。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