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规范第三十条有效旅行社在本市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应当规范、统一分社和服务网点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咨询制度。经旅行社授权,分社可以自己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服务网点应当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