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对口岸、机场、车站、码头、景区和周边区域治安和环境卫生的治理,营造安全有序的旅游环境。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景区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