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

评定委员会由相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市民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