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实施的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且表现突出的。包括下列行为:(一)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二)积极协助有关国家机关抓捕或者扭送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员;(三)抢险、救灾、救人等。保安员、治安巡防队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的行为,符合前款规定的,确认为见义勇为。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