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实施的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且表现突出的。包括下列行为: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积极协助有关国家机关抓捕或者扭送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员;

(三)抢险、救灾、救人等。

保安员、治安巡防队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的行为,符合前款规定的,确认为见义勇为。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