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二章 申请和确认第十七条已修改评定委员会应当将确认结果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以及负责调查的公安派出所和其他受理单位。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还应告知行为人所在单位;未确认的,还应向申请人或者举荐人书面说明理由。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名单和事迹,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