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八条已修改本市对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市、旗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名录管理工作。湿地名录应当包括湿地的名称、行政区域、四至范围、面积、湿地类型、保护方式、责任单位、湿地地理位置图、湿地类型分布图等。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