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旗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