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湿地保护管理的相关制度、措施;
(二)组织编制湿地保护规划;
(三)审核占用和临时占用湿地的保护和恢复方案;
(四)建立湿地管理信息系统,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市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和湿地生态系统进行调查、评价;
(五)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六)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对列入名录的湿地设立保护标志;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