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旗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工作。
市、旗县区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责任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辖区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