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在湿地范围内非法从事捡拾、收售鸟蛋及其他破坏候鸟繁殖、栖息湿地的行为的,由市、旗县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