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成员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侵占业主共有财物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