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向全体业主公告,或者未向镇政府、街道办报送物业管理区域备案证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业主清册和公告情况报告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