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标准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