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十八条已修改住宅、商住、办公及商业等物业,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