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已修改

住宅、商住、办公及商业等物业,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