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镇政府、街道办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二)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项目的交接工作;(三)指导和监督业主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四)协调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镇政府、街道办应当配备专门的物业管理部门和专职的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