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备案、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二)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三)指导和监督业主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四)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五)开展物业服务监督检查;(六)建立物业管理档案;(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政府、街道办)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