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费参考价格,并向社会公布。国家和省对物业服务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