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六十一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和业主投诉处理制度,发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时告知业主和相关部门。物业服务人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存在违法装修、搭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等行为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