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予以公告:

(一)已经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