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四十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予以公告:(一)已经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三)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