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以自行管理的方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养护、维修,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