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以自行管理的方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养护、维修,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