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注册所在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将该单位的违法记录通知其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