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对于良好信用记录的单位,建立激励制度;对于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建立惩戒制度。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违法记录应当纳入资质升级、增项和延续审查范围。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