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从事建设活动的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法定的范围内执业。

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所注册的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禁止执业人员出租、出借执业证书和印章,从事非法执业活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