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相关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金融相关工作。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