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地方金融工作应当遵循安全审慎、规范有序、创新发展的原则,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