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提供地方金融基础设施服务的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业务,依法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和数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