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二十二条有效提供地方金融基础设施服务的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业务,依法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地方金融组织信息和数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