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第二章 监管职责第八条有效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确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监管部门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涉及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部门为监管部门;(二)不涉及行政许可或者备案但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主管部门为监管部门;(三)不涉及行政许可或者备案且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监管部门;(四)涉及多个部门且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监管部门。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