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市场主体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

失信市场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的方式、程序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