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第四章 市场监管/第三节 信用监管第五十一条有效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失信惩戒制度,根据市场主体失信情况,依法采取重点监管、约束措施,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获得信贷、出口退税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