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失信惩戒制度,根据市场主体失信情况,依法采取重点监管、约束措施,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获得信贷、出口退税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