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监管制度,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交换共享机制,强化信用信息的公开、公示和应用。

信用信息的范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