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需要其他监管部门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他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函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协助并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或者无法协助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告知提出协助请求的监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