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监管,督促网络交易平台落实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信息核验、登记、更新制度,加强网上支付安全保障,依法查处网络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的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提供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建立交易信用评价、信用信息披露制度,为网络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采取措施保障网络交易安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