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二)查阅、复制、登记保存有关的合同、销售凭证、账簿、电子文档等资料;

(三)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保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