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商事登记前置许可事项范围按照国家编制的目录执行,确需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有权机关批准或者取得授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