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没有法定依据不得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已取消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恢复。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