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下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