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三章 代表名额和分配第十四条有效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人口居住分散的县,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