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人口居住分散的县,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