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酒吧、会所、茶馆、互联网上网服务等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为进入本场所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娱乐场所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场所发现本场所内有涉毒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一个月至三个月。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