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运载工具。

已经取得前款所述运载工具驾驶证照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驾驶证照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处理:

(一)吸食或者注射毒品后驾驶运载工具被查获的;

(二)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

(三)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