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扑救第三十二条有效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急处置办法或者应急处置方案,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合理确定扑救方案,由现场指挥官统一指挥扑救。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