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第十九条有效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一百公顷以上成片造林或者建设其他可能影响森林防火安全的项目,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建设森林消防水池等森林防火设施。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