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发现监理单位不履行监理义务、不按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文件进行监理或者违反质量责任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