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殡葬设施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加强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堂建设,增加墓(格)位的供给。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不改变林地、草地用途,保证森林防火安全的前提下,规划一定区域进行林地、草地和公益性生态安葬地的复合利用。具体办法由省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